在1997年, 這些共同元素被結合到Debian Free Software Guidelines, 後來變成開放原始碼定義. 在開放原始碼定義的指導下, 一份開放原始碼版權必須要保護無條件的由任何人或團體來修改開放原始碼軟體的權利.
因此, 與OSD相關的理論(及OSD-conformant版權, 諸如GPL, BSD, 及Perl's Artistic License)就是任何人可以玩弄任何東西. 沒有人可以防止一大票人來玩弄任何開放原始碼產品(諸如, 以Free Software Foundations的gcc C compiler), 複製原始碼, 將它們朝各種不同的方向演化, 但都可以宣稱依然是該產品.
但在實際上, 這樣的`分歧'幾乎沒有發生過. 大計劃分歧的狀況很少, 而且幾乎都是由重新貼個標籤及大規模的自我正當化來完成. 很清楚的, 在GNU Emacs/XEmacs分支, 或gcc/egcs分支, 或各式各樣的BSD分支群, 這些分歧者都感覺到他們是在對抗一個相當巨大力量的社會規範.
事實上(與anyone-can-hack-anything的大眾理論相矛盾之處)開放原始碼文化有個很複雜但大體自我正當化的擁有權習俗. 這些習俗規範了誰能修改軟體, 這些狀況決定了誰能夠修改, 誰有權力再發行修改過的版本到團體中.
這些文化的禁條明確地規範基準. 因此, 我們在此摘要一些重要的部份會對未來有點用處.